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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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自字第1號自訴人 謝清彥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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