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凱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凱威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21日宣判,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有移送併辦,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