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546號聲請人 莊家銨 相對人 曾希聖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6年8月11日│24,000元│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11日│0000000│├──┼───────┼─────┼───────┼───────┼────┤│002│106年9月11日│24,000元│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0000000│├──┼───────┼─────┼───────┼───────┼────┤│003│106年10月11日│24,000元│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0000000│├──┼───────┼─────┼───────┼───────┼────┤│004│106年11月11日│24,000元│106年11月11日│106年11月11日│0000000│├──┼───────┼─────┼───────┼───────┼────┤│005│106年12月11日│24,000元│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0000000│├──┼───────┼─────┼───────┼───────┼────┤│006│107年1月11日│24,000元│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1日│0000000│├──┼───────┼─────┼───────┼───────┼────┤│007│107年2月11日│24,000元│107年2月11日│107年2月11日│0000000│├──┼───────┼─────┼───────┼───────┼────┤│008│107年3月11日│24,000元│107年3月11日│107年3月11日│0000000│├──┼───────┼─────┼───────┼───────┼────┤│009│107年4月11日│24,000元│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0000000│├──┼───────┼─────┼───────┼───────┼────┤│010│107年5月11日│24,000元│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11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