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林素梅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被告 蔡惠玲 被告 楊國文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
參加人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3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