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王俊 又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莊典憲 律師被告 紀文洽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