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錫鎮 相對人 林徐碧娥 即 林得禮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明達 即林得禮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明立 即林得禮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婉眞 即林得禮之繼承人關係人 林明豐 即 林得福 之繼承人關係人 林明和 即林得福之繼承人關係人 林以哲 即 林明義 之繼承人關係人 林惠婷 即林明義之繼承人關係人 林惠瑩 即林明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得禮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5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內容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變更存續期間自85年5月16日至130年7月3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林得福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林得禮於91年7月15日邀林得福為連帶保證人向亞太商業銀行借款625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到期日經展期至105年6月29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另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核准於91年9月3日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8月31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林得禮已於105年1月26日死亡,詎前揭債務自105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72,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放款借據暨增補約據、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催告通知、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關係人林以哲即林明義之繼承人則以:林明義即林得福之繼承人已於104年12月3日死亡,其繼承之部分經其繼承人林以哲、林惠婷、林惠瑩協議由林以哲全部繼承等語辯置。
三、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5年7月1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表示意見,關係人陳述意見如前開所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物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關係人林以哲陳述遺產業經協議分割等語,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放款借據暨增補約據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認債務人林得禮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北斗鎮│光復││1938│建│00│05│31.00│1000分之25││└──┴───┴────┴────┴────┴────────┴─┴──┴──┴──────┴─────────┴──────┘┌─────────────────────────────────────────────────────────────┐│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71│彰化縣北斗鎮光│彰化縣北斗鎮光│9層鋼筋混凝土│1層:320.68;騎樓:60.││4分之1│││││復路166號│復段1938地號│造,商業用│27;合計:3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