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 陳瑞鵬 上列聲請人與 郭仙 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民國83年9月29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
二、經核債務人 郭仙可 已死亡,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更正本件相對人為郭仙可之全體繼承人。
三、提出債務人 黃秋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嵐勿省略),如已死亡,則亦應提出:
㈠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四、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該土地坐落地段似繕寫錯誤。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