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周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查原告與被告周成華、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已繳之10,240元,命原告應補繳18,480元。惟原告具狀主張僅請求塗銷被告周成華之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以起訴時本件不動產交易價格2,800,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33,333元(計算式:2,800,000元÷3=9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判費10,240元,原告已如數繳納,本院前開裁定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