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本院108年聲字第513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聲明異議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法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限於對「有罪之確定判決」,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耿漢生係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13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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