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3號原告 蘇家源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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