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許省盛 送達代收人 辜婉婷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9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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