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苜莉受刑人即被告陳美妃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苜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查具保人陳苜莉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美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而已逃匿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據上開事實聲請沒入保證金,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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