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吳尚霖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被告 林志勇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宋孝剛 胡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事實及理由欄第九大點「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