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陳葦 (原名 陳偉宗 )被上訴人均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陳葦 (原名 陳偉宗 )被上訴人均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