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王江美雪 被告 江上雄
江永吉 江建銘 江上論 江泊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就坐落於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出售之5分之1價金,惟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具狀陳明就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為若干並不知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價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4,265,9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53,192元【計算式:104,265,960元×1/5=20,85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值│├──┼─────────┼────┼──────┼──────┤│1│彰化縣員林市○○段│3,765㎡│4,000元/㎡│15,060,000元│││173地號││││├──┼─────────┼────┼──────┼──────┤│2│彰化縣員林市○○段│2,412㎡│23,000元/㎡│55,476,000元│││648地號││││├──┼─────────┼────┼──────┼──────┤│3│彰化縣員林市○○段│111㎡│23,000元/㎡│2,553,000元│││758地號││││├──┼─────────┼────┼──────┼──────┤│4│彰化縣員林市○○段│75㎡│23,000元/㎡│1,725,000元│││768地號││││├──┼─────────┼────┼──────┼──────┤│5│彰化縣員林市○○段│818.11㎡│36,000元/㎡│29,451,960元│││907地號││││├──┴─────────┴────┴──────┴──────┤│合計104,265,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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