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9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張信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