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青政具保人劉金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青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並由具保人劉金軒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仍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8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嗣即傳拘無著,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基上,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併沒入實收利息等情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