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代理人 江崇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庚申
陳勇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之附件缺漏第3頁、第4頁,應予更正如後附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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