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黃琦琇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告 陳辰雄
吳添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黃琦琇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被告 陳辰雄
吳添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