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 吳清海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訴人 林寅
張美月 林士賢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昭雄
吳連森 吳森霖 吳福田 林昶全 被上訴人 王正喬
王瀚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複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王正喬、王瀚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元。
上訴人吳清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十四萬二千九百八十九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此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人時,就其多數人之一造言,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被告一人已合法上訴,為有利益於其餘共同被告之行為,應視為與全體被告所為之上訴同,是關於上訴裁判費,僅一人繳費即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可參。
三、經查:㈠原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94,692元,惟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價額為準,本件起訴日期為民國(下同)104年1月26日,原審誤以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已有不當;且就被上訴人即原告嗣後追加請求分割部分,亦漏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故有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
㈡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嗣追加請求分割同段1108地號土地,該5筆土地依起訴時即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價值分別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52,275,529元,而被上訴人2人就系爭5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68,882元【計算式:52,275,529×(1/8+1/8)=13,068,882(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按訴訟標的價額13,068,882元,應納第一審裁判費127,016
元,然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尚有34,936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上訴利益額亦為13,068,88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0,524元,惟前僅據上訴人吳清海繳納47,535元,尚有142,989元未繳納。又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吳清海先聲明上訴,故本院裁定命上訴人吳清海預納裁判費,而關於訴訟費用(含裁判費)之負擔,裁判確定後仍由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價值比例分擔,併予敘明。
四、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土地坐落:臺中市○里區○○段)┌───┬───────────┬──────┬────────┐││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核定價值││地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新臺幣)│├───┼───────────┼──────┼────────┤│1062│23,000元│653.86│15,038,780元│├───┼───────────┼──────┼────────┤│1063│23,000元│524.66│12,067,180元│├───┼───────────┼──────┼────────┤│1097│12,500元│201.13│2,514,125元│├───┼───────────┼──────┼────────┤│1098│9,800元│898.94│8,809,612元│├───┼───────────┼──────┼────────┤│1108│9,800元│1412.84│13,845,832元│├───┴───────────┴──────┼────────┤│合計│52,275,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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