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
原告 傅雅瑄
被告 吳信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
原告 傅雅瑄
被告 吳信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