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6號

原告 黃怡菁

被告 江立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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