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告 張耕逢
薛 俞秀珠
被告 陳科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