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0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吉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民國105年3月6日22時30分」,應更正為「民國105年3月16日22時30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顏坤霖 、 詹王月珠 素昧平生,竟無故闖入告訴人住宅樓梯,危害其內人員居住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坦承犯行、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之態度、曾因精神疾病就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8954號被告李俊吉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吉於民國105年3月6日22時30分許,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同意即無故侵入顏坤霖、詹王月珠等人位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9號公寓住宅之樓梯間,經顏坤霖報警始逃逸。嗣經警獲報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顏坤霖、詹王月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俊吉之供述│被告李俊吉坦承上開犯行不諱││││。│├──┼─────────┼─────────────┤│2│證人即告訴人顏坤霖│全部犯罪事實。│││、詹王月珠於警詢之││││證述││├──┼─────────┼─────────────┤│3│證人 陳佩玲 於警詢之│全部犯罪事實。│││證述││├──┼─────────┼─────────────┤│4│現場照片4張│被告侵入上開地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檢察官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