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翁麗玲 債務人陳 信鵬
一、債務人翁麗玲、 陳信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麗玲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陳信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86,17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翁麗玲本息繳至民國105年3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6,35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信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麗玲、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06352│信鵬│4月01日起│7月05日止│六二│││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7月06日起│7月31日止│五五││││├──────┼──────┼───────┤││││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8月01日起│9月29日止│一五││││├──────┼──────┼───────┤││││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3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麗玲、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352│信鵬│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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