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聲請人 謝玉真 相對人 鄧仲焜 相對人 鄧黃麗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片語■(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片語■(付款地-非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片語■(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片語■(票數)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片語■(非訟法條)民事訴訟法■片語■(非訟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3年10月15日│96,600元│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15日│TH0000000││├──┼───────┼───────┼───────┼───────┼──────┼───┤│002│103年10月15日│96,600元│104年8月15日│104年8月15日│TH0000000││├──┼───────┼───────┼───────┼───────┼──────┼───┤│003│105年2月10日│226,2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2月10日│NO426330││││││票即付││││├──┼───────┼───────┼───────┼───────┼──────┼───┤│004│105年2月10日│132,000元│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CH0000000││├──┼───────┼───────┼───────┼───────┼──────┼───┤│005│105年6月10日│132,000元│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CH0000000││├──┼───────┼───────┼───────┼───────┼──────┼───┤│006│105年7月8日│32,4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CH0000000││├──┼───────┼───────┼───────┼───────┼──────┼───┤│007│105年8月10日│645,6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8月10日│NO426331││││││票即付││││├──┼───────┼───────┼───────┼───────┼──────┼───┤│008│102年10月16日│2,300,000元│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CH0000000││├──┼───────┼───────┼───────┼───────┼──────┼───┤│009│104年6月17日│1,080,000元│104年7月17日│104年7月17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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