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3號上訴人即被告威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