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辜美君
陳川坪 被告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那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各訴訟標的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一項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