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登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成立之委託契約等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登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成立之委託契約等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