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朱黃錦
被告 陳見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後改分:114年度交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