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4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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