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