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為籌組「吉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順公司,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街○○○號二樓),明知甲○○僅同意擔任吉順公司之股東,並未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年月間某日,擅自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吉順公司之辦公處所內,於如附表所示私文書上偽簽甲○○之署名一枚,用以表示甲○○同意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至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擔任吉順公司監察人職務之用意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隨即於同年八月六日持該偽造私文書向臺北縣政府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
二、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茲補充更正如下: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乙○○行使其偽造之如附表所示私文書,因而使不知情之主管機關承辦公司登記公務員將「甲○○為吉順公司監察人」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吉順公司董監事名單公文書上,因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符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依上開規定觀之,向主管機關申請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登記,其於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申請登記之事項,是否有違反公司法或法定程式,主管機關顯然得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若有違法,尚可要求公司改正,俟改正合法後,方予以登記,並非依登記申請人之申請或聲明即為一定登載之形式審查,是縱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申請登記事項有違法或不實之處而仍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要僅屬主管機關得適用公司法之規定令其改正,否則不予登記,或於登記之後再依法予以撤銷登記之問題,並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九四號、九十一年台上第二四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乙○○縱係未得告訴人甲○○之同意仍以甲○○名義簽立如附表所示私文書,實際上吉順公司尚未與告訴人甲○○間成立民事上監察人委任關係,而以申請文件表明甲○○即係吉順公司監察人而聲請公司設立登記,衡諸前揭說明,自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況且,被告乙○○係控有該公司最大之股東,且其偵查中亦供稱:該公司成立時,有找股東商議,股東們亦同意由甲○○出任監察人等語,顯見,雖然甲○○本人尚未對此項公司任命表示同意,但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七條之一,對吉順公司本身而言,甲○○實際上亦已成為吉順公司監察人而有行使監察人職務之權利,僅係公司與甲○○間尚不發生民事上之委任關係而已(亦即甲○○尚無執行監察人職務之義務或請求報酬之權利),因此,甲○○於股東同意其出任監察人之同時,於公司法上,已可認為其係吉順公司之監察人無疑,被告乙○○據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甲○○為公司監察人,似亦無任何不實之可言。凡此,均足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此部份,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本應諭知無罪,然聲請意旨認此部份與前開聲請並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私文書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印文明細│├───┼──────────┼───────┼──────────┤││吉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立同意書人欄│「甲○○」署名壹枚│││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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