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東方明珠第二代彈珠遊戲臺IC板」叁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並於民國98年6月17日屆滿確定。
而扣案證物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東方明珠第二代彈珠遊戲臺IC板」3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收據、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件扣案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東方明珠第二代彈珠遊戲臺之IC板」3塊,係被告所有,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不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