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列法定代理人及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
二、依台端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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