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