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鍾仁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豪 等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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