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馨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 葉芯羽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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