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及法官迴避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人林能恭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美國學校等間聲請回復原狀及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惟上開裁定,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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