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旺勤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樹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6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