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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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立戎 相對人 楊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9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而以文主所示提存事件提存旨揭提存物,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其前遵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前述擔保金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核屬實。次查,前開假扣押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主文所示提存物之事實,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附卷可稽,堪信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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