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29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400,000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固定年息前3期依年息
2.88%、第4期至第6期起依年息5.88%、第7期起依年息11.88%按月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8年5月10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60,40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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