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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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4號債權人 姜春蘭 債務人 黃天儀 債務人 黃浩鈞 即 劉梅貞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郁庭 即劉梅貞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奕棊 即劉梅貞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黃天儀債務人神田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天儀
一、債務人黃天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浩鈞、黃郁庭、黃奕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梅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神田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