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971號債權人板橋區自強新村第五分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債務人 凌樹民 債務人 凌樹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