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9號、103年執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煒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8月23日下午5時許至同日│102年03月17日上午8時15分許││││下午5時1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3697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38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5日│103年03月0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交簡字第1045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38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2月05日│103年04月0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罰金之案件│壹日│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8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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