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莉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莉莉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猥褻、性交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分別為供其本案所用之物、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罪,每日營業至少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2頁反面),參以扣案之日報表,可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8日、107年3月25日至107年3月29日(共6日)均有營業(至於107年3月30日之營業所得已於附表一編號5沒收),則被告尚因本案犯罪獲得犯罪所得6000元(計算式:1000X6=6000),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表一:
┌──┬──────────────────┐│編號│名稱及數量│├──┼──────────────────┤│1│日報表7張。│├──┼──────────────────┤│2│門鎖遙控及鑰匙1副。│├──┼──────────────────┤│3│服務小姐號碼牌2個。│├──┼──────────────────┤│4│監視器主機1台。│├──┼──────────────────┤│5│107年3月30日當日營業所得4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