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朱昭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富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不足。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1,000元,尚應補徵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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