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告 闕定香

被告 吳福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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