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告 闕定香
被告 吳福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告 闕定香
被告 吳福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