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吳雅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原名吳雅玲)於95年7月10日向債權人聲請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申請協商,經雙方達成協商,應還款金額為172,563元,債務人自98年3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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