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96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捌佰玖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丙○○於97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740,000元,約定分期給付,債務人自98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積欠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